土木〔2016)2号关于印发《1066vip威尼斯系(室) 教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2016-09-09 15:36:13 来源:土木学院 分类:组织建设发展 阅读量:

学院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1066vip威尼斯系(室)

教师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066vip威尼斯系(室)教师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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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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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遵照《1066vip威尼斯教授委员会章程》精神的基础上,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社会主义大学的优势,完善学院系(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扬学术民主,实现科学决策,结合1066vip威尼斯自身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1066vip威尼斯系(室)教师委员会是系(室)学术性事务的决策机构,系(室)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学术咨询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系(室)的管理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学院系(室)教师委员会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领导和聘任。

教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到两名,秘书一人,委员五到十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德才兼备,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四十周岁及以下的年轻老师不少于一人。

第五条系(室)教师委员会委员的初步人选通过系(室)主任主持召开系(室)全体教职工大会投票决定。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人数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同意的票数不低于出席大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初步人选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教师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教师委员会全体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系(室)主任(副主任)在教师委员会中不得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但非委员的系(室)主任(副主任)应列席相关议题。秘书可由主任提名,教师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换届重新产生。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允许连任一届。

第七条召开教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八条教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除委员会正常任务外,其他议题可由上级组织安排、系(室)提议、3人及以上教师委员会委员书面提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相关问题,由主任及副主任讨论确认,或委托小组调研后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师委员会会议讨论。由教师委员会委员总数1/3及以上的委员书面提出的提议,必须提交教师委员会讨论

(二)教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三)教师委员会实行集体票决制。要求到会委员的2/3(含)并且超过教师委员会总人数一半(含)的委员赞成,决议方可有效。

第九条教师委员会对系(室)的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审议或审定意见。教师委员会做出决策后,秘书将结果及时向系(室)主任通报。

第十条教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难以表决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亦可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系(室)对教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可提请及时重议。经重议,原讨论决定的意见再次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而获得通过的,不再重议。

第十二条教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

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印发各委员,抄送系(室)行政及相关方面。

第三章 教师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教师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定本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三)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审定选留师资、引进人才和职称聘任中的学术水平;

(五)审议学科办学资源(办公用房、实验装备等)配置方法;

(六)审议本学科年度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七)审议本学科参加各类学术组织、各类人才项目、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

(八)审议学院教职工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

(九)参与学院对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十)审议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四条系(室)教师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会议议题。

(二)宣布会议讨论结果,并就议题内容与系(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或分别征求意见。

(三)定期通报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系(室)教师委员会委员职责

按时参加会议,客观公正地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十六条系(室)教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职并获批准的;

二、本人因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本人离退休的;

四、本人因故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被教师委员会批准免除的。

六、教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声誉或权益,经教师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教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教师委员会委员离岗或请辞三个月内,教师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师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

第十八条 教师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度向系(实)教职工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教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教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师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师委员会自身建设

教师委员会应注意听取教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委员会的审议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二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由他人代替参与委员会;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教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会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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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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