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1-03-12 10:28:21 来源:赵公明 分类:就业指导与培训 阅读量: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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