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医保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近日接到四川省医保中心的<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医中心函[2011]46号),现将文件全文转发通知如下,请周知本单位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特别是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川人社医中心函[2011]46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四厅《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贯彻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实行“三定”管理问题
(一)定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制度。从2011年起,每个自然年度由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医院名单见附件一。具体方法是,当年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即为本人该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和费用结算医院,医院不得拒绝被选择。
按照病种付费的有关规定,省医保中心按病种付费标准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医院结算。门诊特殊疾病个人每年只能选择一次定点医院,且年内不能更换。需专用设备才能进行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选择医院时应将能开展相关疾病诊治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和费用结算医院。
来源: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