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校内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川教资[2012]01号)安排,我校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已在我校从事本科、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取得省高校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
二、时间安排
来源:彭云